协议离婚典型案例2006
案情
     甲与乙于二00二年初相识,相知,相爱,于二00四年十二月结婚。
     在此后几个月的夫妻共同生活中,由于个性方面的原因未能建立起和谐、愉悦的夫妻感情,致双方原本上在情感上的认同,也发生了微妙变化。甲于二00五年五月委托律师代理了协议离婚的请求。委托律师受案后,向乙发出了律师信,律师信的内容包括委托人的离婚请求、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等等。稍后,委托律师又与乙进行了电话联络。
     本离婚案,婚姻双方仅结婚数月,且无婚生子女,情感上的微妙变化已使双方都感到再一起生活下去,没有意义。分歧的重点在财产争议上,但所涉金额较大。在这点上不能达成一致,很大程又是因为双方都认为婚姻失败的责任在对方,以此要求对方在财产问题上做出让步。
     委托律师在与委托人甲及对方当事人乙的多次会面及沟通中,反复协调双方的立场。如果婚姻双方都认为为了这桩婚姻已经尽了自已努力,那么婚姻失败,就是双方必须认可的事实,尽快办理离婚,才能使婚姻失败划上句号,重新开始新的生活。
     在经过了一番财产分割问题的谈判后,乙最终同意了协议离婚。甲与乙签署了委托律师制作离婚协议书,自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。
 
评析
     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双方达成和解。这个和解包括不离婚和解,以及离婚和解。当然不离婚和解,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之前,最好自已先用尽办法,因为通过代理律师达成的不离婚和解,与协议离婚同等收费。
     委托律师能顺利办结本离婚案。是因为婚姻双方自身素质较高,对个人情感较为看重,能较为理性的处置财产争议。
     当然,如果委托律师的工作未能使双方立场趋同,那么除依据法律规定实现和维护委托人的诉求和权益外,仍是在代理过程中,通过客观分析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。
 
思考
     关于离婚,法律上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检验标准。对于未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婚姻当事人,一方或双方又都不愿再为此努力的;一方或双方在情感上已经不能认可对方或者不能相互认可的;那么,在没有子女或更多的相互伤害前,了结这段婚姻,未尝不是一种明智之选。
     只是这样了结婚姻的婚姻当事人,需要好好的自已考虑一下其中的得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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